吳威志/2018空污公投案專家學者辯證代表
立法院6月3日表決通過國民黨與台灣民眾黨共同提出的「2028年完成無煤中火」提案,要求台中發電廠(簡稱中火),應逐年提出並落實減煤計畫,並於2028年實現無煤發電目標。
立院有此提案,是因為中火無照燒煤,還用老舊機組火力全開,傷害中南部民眾的健康。就在該案通過後,執政黨竟拿「癱瘓台灣出賣國家」標語抗議!讓人一頭霧水,究竟還在不在乎保障人民的健康生活?
民進黨立委不思在廢核之後如何因應新能源時代發展,反而走回頭路,主張中火機組(籌建於1992年國民黨主政時期)全開發電;又說現任盧市長阻擋燃氣機組的新建,以致燃煤才無法下降。此說完全無視國民黨是主張有限核能政策,而且中火第9、10機組是在陳水扁執政時期興建的,中火燃煤機組也並非全是國民黨主政時期所建。
尤其,事實是盧市長上任後,大量減少發電的燃煤數百萬公噸,也促成了燃氣置換燃煤,盧市長在發電減碳上功不可沒;反而是台電汰舊燃煤機組緩慢,也無法保證燃煤機組在拆卸後不再啟用,導致新建燃氣的核定被延遲。而且,台電也根本上忽視執政黨能源政策存在的嚴重缺陷,沒有盡到本位的專業責任。
立法院通過2028中火無煤發電合法合情合理
其實,中火發電無煤的提案,也不是立即、現在就要台電做到。本案的通過有兩大意義:一是承認現在缺電。所以到2028年前,中火燒煤應經核照管控,藉以逐年減煤;二是希望到2028中火不再用燃煤發電。所以,本案其實在告訴國人,假若不用燃煤發電,會面臨電力癱瘓,那經濟部應該要誠實公布全國電力供需的規劃報告,修正國家(執政黨)錯誤的能源政策;同時才可明定時程加速興建燃氣廠,推動增氣減煤的發電。
然而,在立院通過2028中火無煤提案後,台電中火5機組立即被踢爆「無照燒煤」、連續多日無核准證照運轉燒煤發電。外界批露後,台電董事長竟強辯反擊,說火是依據《空汙法》規定,在地方政府沒有做出審查時,視同依原准照去展延,因此可以燃煤發電。對此強詞奪理,台中市環保局已明白表示,將嚴格審查中火操作許可證,但台電並未依規定呈報至2029年預定減煤量以及空汙改善數據,這是使得准照證審查被迫延後之因,錯仍在台電。
台電董事長明知台中電廠裝置容量是550萬瓩,占目前整體供電系統超過15%,台電即使承諾只發9部機組,以500萬瓩計算,發電占比也將近14%,仍然不夠。台電應該思考的仍是未來總體電力發展,做出正確的評估與政策改變,怎麼可以威脅說2028年無燃煤發電將癱瘓台灣呢?
可見今年「五一勞動節」時百餘位台電員工,以「錯誤的電力政策卻讓全民買單」到經濟部抗議,其來有自;台電員工應該也是認為,當前民進黨政府一再用撥補台電1000億元的政策手段,只是要掩蓋能源政策的錯誤。台電員工應該都知道,過去3年來台電實質虧損超過5,500億元;截至2024年底負債共2.6兆,負債比已超過九成,每年僅僅利息支出就高達321億元。台電員工的抗議,應該是他們看到問題的癥結。
可大家沒想到,經濟部長郭智輝回應台電員工的抗議,居然是說「(台電員工)看不下去可以離開啊」堂堂經濟部長是政府特任的台電事業的CEO,面對台電虧損,將來可能成為被掏空的國營資產,怎可無理訓斥知道真相的員工離職?需知無能的經營者才是最該離開的人。而且依法及基於勞資和諧的考量,也不可逼迫基層民意離職呀!
台中火力電廠10部燃煤機組,是台中最大固定污染源,更是全球第四大火力發電廠,火力全開時造成污染更加嚴重;高汙染勢必影響中部居民的健康,罹癌機率增加,威脅到民眾的生命。根據「WHO的 IARC(國際癌症研究機構)」資料,PM2.5濃度每增5微克/立方米,染癌風險增加55%,足見空氣污染是極為恐怖的隱形殺手,而台中一帶的PM2.5濃度在中火火力全開時,早超過罹癌的標準!
台中市依法可嚴管台電及中火
台中市長盧秀燕曾提出「反空污公投-逐年降低占比」的公投案,被認為是台中人一次重大的「環境革命」;而在其任內多年來防制空污績效卓著,大大減少中火燃煤排碳的空污,已還給台中人蔚藍的天空。如今執政黨強力推動無核發電,又增開中火燃煤火力發電機組,這是中央政府與台電合謀,再度傷害中部居民與勞工的工作環境。
筆者認為,台中市政府必要時,應可考量使出仍有的大殺手鐧,即可依據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,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,採取必要措施;因此,可針對台電中火工作勞工、燃煤承包商,以及勞動場所之設備、原料、氣體、蒸氣、粉塵之作業活動,有引起工作者疾病、傷害之情形,督促雇主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嚴管台電中火。該法第6條規定,為避免勞工促發疾病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,所為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。這些措施可要求事項如防止燃煤機械設備、防止發火性高熱性物質、防止高壓氣體、防止氣體物質或缺氧空氣、防止廢氣等等可能引起之危害,嚴格要求台電及中火。 又台中市政府勞動檢查處也可依據同法第 36 條「對於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得實施檢查」、同法第 15 條規定「具有危險性之設備,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合格,不得使用。」,以及第 18 條規定「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,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,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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