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止《選罷法》修法3公投提案 中選會認定須舉行聽證

立法院會去年12月20日三讀修正通過選罷法部分條文,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(前左2)在多名國民黨籍立委包圍陪伴下,敲槌宣布選罷法三讀。圖/中央社

攸關罷免連署加嚴的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修法,去年三讀通過,今年2月生效。有民眾提出3項公投提案,要求廢止「連署加嚴」等條文規範內容,中選會委員會議經審議後,認為3提案皆有舉行聽證必要,藉以釐清相關爭點。

立法院會去年底三讀修正通過《選罷法》部分條文,條文明定,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,應附身分證正反影本;若冒用他人個資連署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。

中選會今天(18日)透過新聞稿指出,中選會委員會議今天審議3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,包含:一,陳天壽領銜提出的「您是否同意:立法院於2024年12月20日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第3項及第79條第1項之修正,即罷免案之提議人於『提議』時需附上提議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(嗣由)之規定,應予廢止?」全國性公民投票案。

二,張人仰領銜提出的「您是否同意:立法院於2024年12月20日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0條第4項及第83條第1項之修正,即罷免案之連署人於『連署』時需附上連署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(嗣由總統於2025年2月18日公布)之規定,應予廢止?」全國性公民投票案。

三,趙偉程領銜提出的「您是否同意:立法院於2024年12月20日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98條之2即『利用他人個人資料,未經同意偽造、假冒提議或連署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』之規定,應予廢止?」全國性公民投票案。

中選會表示,經審議後3案皆有舉行聽證必要,藉以釐清相關爭點。

依據《公民投票法》第10條第3項規定,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的提案後,應於60日內完成審核。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敘明理由,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30日內補正,並以一次為限,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:一、提案非第2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。二、提案違反前條第4項所定辦法之規定。三、提案不合第1條第2項或前條第8項規定。四、提案有第32條規定之情事。五、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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