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酒後嘴饞騎車想買零食  遭文二警眼尖攔查送辦

酒後嘴饞騎車想買零食  遭文二警眼尖攔查送辦

吳泓緯
圖說:臺北市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警員吳泓緯。

【民眾網編輯方笙楠臺北報導】凌晨嘴饞出門買宵夜,竟也成為酒駕觸法的開端!臺北市文山區仙岩路上一名30歲何姓男子日前凌晨酒後騎乘共享機車外出,因行車不穩、左右搖晃,引起警察注意。警方上前盤查後發現其酒測值達0.22mg/L,當場依法舉發,並將共享機車移置保管。

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警員吳泓緯日前凌晨執行巡邏勤務時,在仙岩路發現一輛共享機車騎士明顯晃動,行車不穩,遂立刻上前攔停。警方靠近盤查時,發現騎士渾身酒氣,隨即進行酒測,結果超過法定標準。何男表示自己在家喝了2罐啤酒後「嘴饞」想買點宵夜,不知已超過法定數值,原以為「只是短程」應該不會怎樣,便貪圖方便騎乘共享機車外出,沒想到遇上警察巡邏。惟機車要遭移置時卻脫口而出:「我月租的欸!怎麼辦?」,警方則淡淡回應:「一樣(照規定處理)。」

警方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製單舉發,並當場將共享機車拖吊移置。機車駕駛人酒測值若超過0.15mg/L,即屬違規,可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、9萬元以下罰鍰,並視情節處以吊扣駕照、移置車輛等處分;若酒測值超過0.25mg/L,則可能涉及《刑法》公共危險罪,須負刑事責任。

文山第二分局呼籲,民眾切勿因「距離短」、「交通方便」而心存僥倖,喝酒後請善用計程車、代駕或大眾運輸,不只避免受罰,更是對自己與他人的生命負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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